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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琳与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民初1375号原告:王琳,男,1980年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邱丽新,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琳与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东电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森东电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3月份工资1800.00元和4月份工资2720.00元,总计人民币4520.00元整(税后);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本人系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员工,工作职务食堂工作人员,由于公司经营及出卖转让的原因,从2016年3月开始,拖欠我本人3月、4月份两个月的工资,累计拖欠本人工资总金额:人民币4520.00元。2016年8月3日后至今:森东电力由于无人管理整个经营处于瘫痪状态。多次找森东公司讨要无果的情况下,上访到吉林市人民政府以及昌邑区政府信访办、吉林市劳动监察大队等部分,并得到了政府重视。此案件在劳动监察大队例行公示三个月后转交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经过15日公示后给予工资事实清楚,数额明确,不存在争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认定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无故拖欠原告工资一案情况属市,证据充分。综上,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资4520.00元整,该行为侵害了��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向昌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森东电力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琳于2016年3月中旬到被告森东公司上班从事钣金工工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森东电力公司因经营及出卖转让等原因,从2016年3月开始,拖欠王琳2016年3月、4月、7月工资。2016年8月至今,森东公司由于无人管理,整个经营处于瘫痪状态,所有员工不得不停工停产。王琳多次向森东电力公司主张权利无果后,向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森东电力公司支付拖欠的2016年3月、4、7月工资6583元。后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5日作出吉市劳人仲不字【2017】第205号不予受理通��书,认为森东电力公司拖欠工资事实清楚,数额明确,不存在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故对该请求不予受理。故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为凭,可以认定。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反驳的权利。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为其提供工作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全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王琳与森东电力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王琳已提供了劳动,森东电力公司应该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向王琳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对王琳要求森东电力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王琳工资款6333.33元;二、驳回王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大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