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异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瞻远建材有限公司、广州瞻远建材有限公司称与中山市星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邹勇没有答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瞻远建材有限公司,广州瞻远建材有限公司称,中山市星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邹勇没有答辩,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异82号执行人 :广州瞻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康湖大街65号101房内自编1号,组织机构代码59833259-4。法代表人:彭事度,系该司执行董事长。委委托代理人:艾俊杰,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人:中山市星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中城花园别墅13号,组织机构代码77833032-6。法法定代表人:邹勇。第三人:邹勇,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申请执行人广州瞻远建材有限公司称:我司了解到中山市星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是独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邹勇,投资者是邹勇个人,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我司申请追加邹勇对中山市星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履行责任。被执行人中山市星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邹勇没有答辩。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广州瞻远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瞻远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山市星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星诚公司向瞻远公司支付工程款8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7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7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星诚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以(2016)粤0106执11308号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经查,星诚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3日,注册资本200万元,2014年9月24日,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该司法定代表人由白莲变更为邹勇。星诚公司属股东邹勇个人投资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邹勇任法定代表人。另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星诚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审理期间,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星诚公司系邹勇个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证据显示公司财产独立于邹勇个人财产,依照法律规定,邹勇应对星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邹勇为(2016)粤0106执11308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确定中山市星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页无正文)审判长黄谷宜人民陪审员廖凤如人民陪审员罗卫红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林如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