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于传祥、岳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传祥,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985��申请执行人:于传祥,男,194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岳娟,女,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于传祥与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传祥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申请���行费(另计)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