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379姚慧琴与张红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慧琴,张红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379号原告:姚慧琴,女,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张红平,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慧琴诉被告张红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慧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慧琴负担。审判员 吴立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湘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