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初3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奥莱尔冷暖设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元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奥莱尔冷暖设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元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3527号原告:上海奥莱尔冷暖设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一层E区1126室。法定代表人:罗川,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元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44号。法定代表人:袁晓阳。原告上海奥莱尔冷暖设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元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奥莱尔冷暖设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奥莱尔冷暖设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奥莱尔冷暖设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上海奥莱尔冷暖设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常 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夏晨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