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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俊花与陈光炎、单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花,陈光炎,单俊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196号原告:朱俊花,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陈光炎,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单俊英,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花与被告陈光炎、单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朱俊花负担。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雅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