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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任春常与赵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常,赵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788号原告:任春常,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被告:赵岩,男,28周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任春常诉被告赵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任春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春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