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皇某与牛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某,牛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824号原告:皇某,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牛某,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皇某与被告牛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牛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47元,由原告皇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