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玉平犯抢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平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玉平,男,1998年2月27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4月1日因假释放予以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24日。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2月5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玉平犯抢夺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袁玉平邀约杨某(另案处理)共同实施抢夺,二人随即在黔西县城关镇寻找作案目标。1月21日凌晨,袁玉平与杨某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独自一人背着挎包,便尾随王某某至黔西县城关镇环城北路,趁四周无人之机,袁玉平上前抢走王显橘红色挎包,后与杨某一起逃离现场。二人平分挎包内800余元现金,将挎包及包内其他物品丢弃。2、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袁玉平邀约杨某共同实施抢夺,二人随即在黔西县城关镇寻找作案目标。1月23日凌晨,袁玉平与杨某发现被害人车玉琴独自一人背着挎包,便尾随车玉琴至黔西县金凤大道原汁原味烧烤店斜对面,趁四周无人之机,袁玉平上前抢走车玉琴灰色挎包,后与杨某一起逃离现场。二人平分挎包内2400余元现金,将挎包及包内其他物品丢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玉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袁玉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供认属实,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袁玉平邀约杨某(另案处理)共同实施抢夺。后二人窜至黔西县城关镇寻找作案目标,伺机作案。21日凌晨,被告人袁玉平与杨某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独自一人行走,遂尾随王某某至黔西县城关镇环城北路上,趁其不备,袁玉平将王某某装有800余元现金、银行卡等物品的红色挎包夺走后逃离现场,二人将所抢现金均分挥霍,并将挎包及包内其他物品丢弃。2、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袁玉平邀约杨某共同实施抢夺。后二人窜至黔西县黔洪路寻找作案目标,伺机作案。23日凌晨,被告人袁玉平与杨某发现被害人车玉琴独自一人行走,遂尾随车玉琴至黔西县金凤大道原汁原味烧烤店斜对面人行道上,趁其不备,袁玉平将车玉琴装有2400余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的灰色挎包夺走后,二人逃离现场。后二人将所抢现金均分挥霍,并将挎包及包内其他物品丢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玉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袁玉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车玉琴的陈述、证人杨某、陈星天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袁玉平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玉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玉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7刑更352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袁玉平的假释。二、被告人袁玉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一年零二十四日,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袁玉平退赔被害人车玉琴等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双兴平审 判 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韩菊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