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付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付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8刑初3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付金,男,1993年9月27日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2011年12月1日,因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1日,因盗窃罪被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付金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付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杨付金在定南县多次盗窃摩托车,共盗窃摩托车11辆(其中一辆未遂),价值总计39710元,盗窃人民币100元,盗窃美金1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付金在定南县历市镇胜利北路婚姻登记处门前,盗窃了一辆白色喜马牌XC125T-29型踏板式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819元。2、2016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付金在定南县历市镇源江路125号背后,盗窃了一辆白色雅马哈牌ZY100T-13型踏板式摩托车(赣B×××××)。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750元。3、2016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付金在定南县历市镇源江路136-6号门前,盗窃了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牌DH125T-27型踏板式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191元。4、2016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付金在定南县历市镇源江路107号门前,盗窃了一辆蓝色厦杏三阳牌XS125T-2D型踏板式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407元。5、2016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付金在定南县历市镇胜利南路127号背后,盗窃了一辆红色双鹰牌SY125T-29E型踏板式摩托车(赣B×××××)。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911元。6、2016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付金在定南县历市镇源江路214号门前,盗窃了一辆白色双狮牌SS125T-2A型踏板式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260元。7、2016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付金在定南县历市镇胜利南路70号旁的城南幼儿园大门左侧,盗窃了一辆白色凌肯牌LK110T型踏板式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893元。8、2016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付金在定南县历市镇环城南路104号门前,盗窃了一辆蓝白色珠峰牌ZF125T-16A型踏板式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27号。9、2016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付金在定南县历市镇龙亭路69-9号门前,盗窃了一辆黑色迅龙牌XL150-A型太子款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096元。10、2016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付金在定南县历市镇环城南路310号门前,盗窃了一辆红色豪达牌HD125T-2G型踏板式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556元。11、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付金在定南县历市镇源江路尾段的车友汽车美容店门口,撬了一辆白色豪爵女士摩托车。因摩托车无法发动,杨付金未能偷走,只从车尾箱偷到一个黑色皮夹,皮夹里有被害人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人民币100元、美金1元。此次被盗的身份证、100元人民币和1美金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付金因体貌、衣着与公安机关之前掌握的盗窃嫌疑人相似,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归案后,杨付金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并扣押了作案工具:十字螺丝刀一把、一字螺丝刀一把、扳手二把、钢丝钳一把、小刀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周某1、钟某、徐某、周某2、孙某、郑某、郭某1、唐某、谢某、郭某2、张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付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于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流窜作案,多次实施盗窃;被盗物品销赃后,任意挥霍,无退赃表现,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因相貌、衣着嫌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其有自首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付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作案工具:十字螺丝刀一把、一字螺丝刀一把、扳手二把、小刀一把,予以没收。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杨付金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39710元,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华政人民陪审员 郭文伟人民陪审员 郭荣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慧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