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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978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勤堂,上蔡县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蔡玲,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人民陪审员  赵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玉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