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冯家金与谭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家金,谭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763号之一原告:冯家金,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谭发金,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家金与被告谭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家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家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交纳1042元,由原告冯家金负担。审 判 长 尹文生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宪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