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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冯家金与谭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家金,谭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763号之一原告:冯家金,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谭发金,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家金与被告谭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家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家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交纳1042元,由原告冯家金负担。审 判 长  尹文生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宪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