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傅学文、王世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学文,王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傅学文,男,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王世彬,男,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学文与被执行人王世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世彬应支付3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2元、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王世彬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王世彬在吉安市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工资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世彬在中国建设银行62×××72账户内的存款3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