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金石星与沈剑飞、沈佳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石星,沈剑飞,沈佳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356号原告:金石星,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晟、陈超,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剑飞,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沈佳毅,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石星与被告沈剑飞、沈佳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石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石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由原告金石星负担。审 判 员 周跃飞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无代书记员 翁 瑶?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