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包四来、厦门虫二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四来,厦门虫二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包四来,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执行人厦门虫二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205200037336。法定代表人:郑祥炼。申请执行人包四来与被执行人厦门虫二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29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厦门虫二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已歇业,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厦门虫二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再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