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维娜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娜,北京银泰鸿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031号申请执行人:刘维娜,女,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武功县。被执行人:北京银泰鸿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农场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维娜与被执行人北京银泰鸿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21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银泰鸿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维娜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银泰鸿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柏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