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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4刑初4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执行。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以额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白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桦路与金鹊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6年10月8日,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司鉴中心[2016]呼鉴字第09167号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5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四周方位照、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司鉴中心[2016]呼鉴字第09167号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林某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雷宝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