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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冰与XX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冰,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冰,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陈冰与被上诉人XX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3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陈冰上诉称,借款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查明事实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上诉人作为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继承人,其管辖受主合同管辖约定的约束。主合同约定了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地与本案有实际联系,上述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