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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雷芳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3刑初45号公诉机关光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芳,曾用名:雷辉,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光泽县,现住邵武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光泽县看守所。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公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被告人雷芳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诈骗罪。2016年6、7月期间,被告人雷芳与雷某商谈光泽县司前乡台山村旧村部的木料转让事宜,因价格原因未能达成交易。同年7月初,雷芳得知被害人谌某有意收购木料便带其到台山村旧村部查看,并表示可以协助购买。7月14日,雷芳在明知雷某已将该木料出售他人的情况下,谎称“雷某同意以45000元价格出卖木料,要收取15000元定金”此后,被告人向谌某骗得人民币15000元后逃匿。2伪造国��机关证件罪。2014年1月、4月、6月,被告人雷芳先后三次向胡某借款合计人民币30000元。2014年8月,雷芳因不能按期归还上述借款,遂以自己的名义伪造一本“光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供给胡某作为抵押担保借款凭证。经光泽县城镇房产管理所核实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案发后,被告人雷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雷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出售合同、借条、光泽县城镇房产管理所协助查询回执、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材料、证人危某2、王某、雷某、危某1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谌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雷芳的供述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5000元,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芳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应当依法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芳犯诈骗罪、伪造国家证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芳案发后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现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一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雷芳诈骗所得赃款一万五千元继续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元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静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