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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钱昌明与郝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昌明,郝总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162号原告钱昌明,男,192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重庆市南川区,现住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钱光荣(系钱昌明的女儿),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郝总,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昌明诉被告郝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昌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昌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钱昌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昌明负担。审判员  肖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弋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