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42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88号1幢。法定代表人:许基鸿。被告:罗浩,男,汉族,1986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