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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静与上海长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源市金港特纤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静,上海长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源市金港特纤科技有限公司,巨保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1676号原告:朱静,女性,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委托代理人:马龙翔、沈佳鏖,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长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号*幢楼*层******室。法定代表人:翟丽艳。被告:济源市金港特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裴村东南、焦克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巨保中。被告:巨保中,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静与被告上海长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源市金港特纤科技有限公司、巨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雯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