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众顺石油钢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众顺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泰峰钢铁有限公司,刘振岩,顾正珍,刘淑刚,孙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83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主要负责人:周海良,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威,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纪文娜,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众顺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官坑村。法定代表人:顾正珍,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泰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铸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尚付丽,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振岩,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顾正珍,女,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刘淑刚,男,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孙甲玲,女,汉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众顺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泰峰钢铁有限公司、刘振岩、顾正珍、刘淑钢、孙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平审 判 员 迟雪涛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