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105陈茂举与孙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举,孙传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105-1号原告:陈茂举,女,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孙传涛,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原告陈茂举与被告孙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茂举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传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茂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茂举撤回对被告孙传涛的起诉。案件受理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茂举负担。审 判 长 宋振通代理审判员 戴 雷人民陪审员 刘世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姝臻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