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吴贺军、王福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贺军,王福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吴贺军,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王福田,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贺军与被执行人王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9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卫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