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生玉与何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生玉,何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325号原告:吴生玉。被告:何平(曾用名何志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原告吴生玉与被告何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吴生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平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生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吴生玉负担。审判员 赖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