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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612号被告人韦锦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锦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61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锦池,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东兰县东兰镇五峰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77********。2014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锦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锦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韦锦池窜至本市未央区龙首村“印象城”商场负一层,见高某某的vivo手机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遂趁其不备将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在逃至商场外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00元,案发后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韦锦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韦锦池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锦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商场内扒窃顾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韦锦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锦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