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刑更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瑾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瑾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577号罪犯马瑾,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乌中刑一初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5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止日为2018年3月10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对罪犯马瑾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报称,罪犯马瑾在服刑改造期间,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季度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6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6月、10月,2016年2月、12月获得季度表扬四次。另查,罪犯马瑾2016年上半年改造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本院认为,罪犯马瑾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有半年时间改造等级被评定为不合格,表明其悔改表现不突出,故对其不预测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瑾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庆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