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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行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林根诉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城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林根,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终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林根,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周文宣,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汇中路1666号。法定代表人李秋弟,镇长。委托代理人朱继娟,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林根因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行初1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林根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林根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林根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徐林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岳婷婷审判员  侯 俊审判员  陈根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天翔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