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7民辖终129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辖终1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茂,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明,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育华,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甲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3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某甲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花都区法院管辖。其户籍住址虽登记在白云区,但其自2013年5月起已居住在广州市花都区xxx,该地址为其经常居住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显示,上诉人黄某甲的户籍地址为本市白云区xxx,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花都区的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侃刘珂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