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聂武明申请执行孟二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武明,孟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406号申请执行人:聂武明,又名聂五明,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孟二伟,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渑民一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聂武明申请执行孟二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