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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饶茂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饶茂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15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公平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6797N。主要负责人:张国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唐尧(农村商业银行职工),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有特别授权。被告:饶茂炳,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饶茂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农村商业银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村商业银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农村商业银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