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小燕故意伤害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98号刘小燕: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四西刑公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刑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裁判认定刘小燕因琐事与被害人常某发生口角、厮打并致被害人轻伤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多名证人证言、被害人就医门诊手册以及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为凭,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另查明,本案原系被害人自诉案件,后依法转为公诉案件。公诉机关认为刘小燕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厮打致人重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刘小燕刑事责任。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害人所受损伤系轻伤而非重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亦无不当。经审查,亦未发现原审审理程序存在违法问题。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原审裁判认定刘小燕犯故意伤害罪所依据的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四)伤鉴(法医)字(2009)M0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存在程序和实体错误,该鉴定书的鉴定人员在二审庭审中亦承认该鉴定有瑕疵,故该鉴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公诉机关在一审期间仅指控刘小燕犯重伤罪,且一审法院以公诉机关出具的重伤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而未采信,就应宣告刘小燕无罪等主要申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且于法无据,申诉人在本次审查过程中亦未提交新证据支持其申诉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希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