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帅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867号原告:张帅,男,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欣,女,199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滦县。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礼仪路与水泊南路交叉路口向南10米路西。负责人:谢焕玲。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帅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9元,由原告张帅负担。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福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