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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嶂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梅洪娥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嶂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梅洪娥,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电器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150号原告:上海嶂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根,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珩,男。被告:梅洪娥,女,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第三人: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电器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新康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军,厂长。原告上海嶂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洪娥、第三人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电器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嶂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嶂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剑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明轩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