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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李伟林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李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李清立,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57150854-5。被执行人李伟林,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李伟林城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伟林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1123行审6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