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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5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5行初2号原告杨某,男,195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美国,委托代理人林柏冬,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凡,局长。第三人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吴敏捷,局长第三人杨某(又名:郑某),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美国籍,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原告杨某诉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杨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登记受理后,因原告杨某诉第三人杨某有权确认纠纷民事案件尚未生效,而本案件的审判又需以该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中止诉讼的行政裁定书。2016年12月2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民事案件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确认诉争房屋归原告杨某所有,且原告杨某也已经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其合法权益已得到法律保护。现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承耿撤诉。审 判 长  吴瑞峰人民陪审员  郭敏敏人民陪审员  黄荣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秀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