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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车某某与屈某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改劳,屈选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车改劳,男,1951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屈选过,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车改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屈选过给付经济损失86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屈选过名下小型机动车一辆,又依法在银行扣划被执行人屈选过名下存款565元,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670元,已执行565元,下余案件款8105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