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4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陕西省横山县。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白某某与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105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袁某某已向申请执行人白某某支付了全部款项,现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向我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1056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审 判 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