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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与金淑玲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金淑玲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111号原告: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住所地:金华市。负责人:曹红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剑婷,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工作人员。被告:金淑玲,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现住金华市。原告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因与被告金淑玲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伟代理审判员  李茜代理审判员  虞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