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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方永建与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永建,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文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5561号原告:方永建,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金福源A座613室。法定代表人:王荷仙。被告:陈文通,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方永建为与被告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09年3月4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文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永建的委托代理人任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文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3月4日,被告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方永建借款300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3分,于2009年3月24日前一次性全部归还,被告陈文通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捺印。2013年7月13日,被告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续借上述借款,利息从2009年3月4日起按月息3分或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陈文通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捺印。2015年5月4日,被告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具借���一份,载明续借上述借款3000000元,利息从2009年3月4日起按月息3分或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陈文通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捺印,对上述债务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被告陈文通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清楚,被告陈文通也确认收到涉案款项。被告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还本付息,被告陈文通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不应超过年利率24%。综上,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永建借款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09年3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年利率不超过24%)。二、被告陈文通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被告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文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新辉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人民陪审员  黄允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