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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刑更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文记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刑更374号罪犯李文记(纪),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曾因犯盗窃罪,2002年4月17日被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以(2010)汝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文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13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驻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0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20日对其减刑9个月;2015年2月12日对其减刑1年2个月。变动后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告、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文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文记于2009年10月10日晚,伙同乔某将来汝南县找同学张某玩的刘某挟持到某旅馆内,采用暴力手段对刘某实施轮奸。该犯系累犯。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处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文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运忠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