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赖林峰与曹德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林峰,曹德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3民初603号原告:赖林峰,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龙财,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茂,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德会,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赖林峰与被告曹德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龙财、马平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德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0000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承揽会昌县九州国际汽车城的电力施工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0000元,并约定在2015年2月18日还20000元,余款30000元在2015年6月底还清。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于2016年5月起诉后双方经协商,被告支付了30000元,剩下余20000元承诺在2016年12月底付清,后原告撤回了起诉。但原告至今仍未将剩余款项付清,故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被告曹德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被告将其承包的会昌县九州国际汽车城的电力施工工程交由原告承揽,原告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0000元,并约定在2015年2月18日还20000元,余款30000元在2015年6月底还清。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于2016年5月起诉后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书,被告支付了30000元,余款20000元双方约定在2016年12月底付清,原告即撤回了起诉。后原告一直未将剩余20000元付清,故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付款协议书一份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剩余工程款的给付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未按约定将剩余20000元工程款付给原告,属违约行为,故被告除应继续承担付款义务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即月利率5‰)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自行承担未到庭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德会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0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曹德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 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