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5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杨伟俊与覃世坚、韦好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俊,覃世坚,韦好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5民初678号原告杨伟俊,男,1963年3月10出生,壮族,住上林县。被告覃世坚,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被告韦好健,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原告杨伟俊与被告覃世坚、韦好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伟俊负担。审判员 韦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柳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