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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兰会兰与高茉莉、耿晓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会兰,高茉莉,耿晓璐,耿晓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847号原告:兰会兰,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占钊,系汝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茉莉,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现住汝州市。被告:耿晓璐,女,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耿晓,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邵阳市北塔区西湖桥社区魏源东路***号,身份证号:4104821985********。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兰会兰与被告高茉莉、耿晓璐、耿晓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兰会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会兰自愿撤回对被告高茉莉、耿晓璐、耿晓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会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兰会兰负担。审判员  滕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