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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西藏尚铖砼业有限公司与巴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尚铖砼业有限公司,巴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667号原告:西藏尚铖砼业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拉萨市城关区纳金乡嘎巴村。法定代表人:黄新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木,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娃央宗,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桑,男,藏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现住拉萨市。原告西藏尚铖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巴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西藏尚铖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藏尚铖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索朗普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