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孔正浩与陈培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正浩,陈培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孔正浩,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陈培钢,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孔正浩与被执行人陈培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04民初7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培钢名下一套房屋,案外人陈志航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该执行异议正在审查过程中,上述房屋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孔正浩与被执行人陈培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