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桂、赖亚灼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桂,赖亚灼,李广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3财保40号申请人:梁桂,男,汉族,1953年1月6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遂溪县。被申请人:赖亚灼,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廉江市。被申请人:李广隆,男,汉族,1958年4月14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麻章区。申请人梁桂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50000元为限额查封被申请人李广隆驾驶的登记在赖亚灼名下粤B×××××号中型普通客车,申请人梁桂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以50000元为限额查封被申请人赖亚灼名下���B×××××号中型普通客车。本次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交由遂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停车场保管,未经本院同意,不准放行。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梁桂负担。申请人应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伟审 判 员 袁华连代理审判员 杨志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国强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根)(2017)粤0823财保20号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戚桂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依作出了(2017)粤0823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查封申请人林富提供担保登记在林土福名下粤G×××××号小型普通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交由林土福保管使用,但不得进行抵押、出租、转让等权利处分。查封期限自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为两年。附:(2017)粤0823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立案庭:0759-6542626梁伟:1382719****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