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民催3号申请人: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园区澜清一路16号。法定代表人:邓宝军,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镇森,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3000512275905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62724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翁云莺审 判 员 叶家耀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