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2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朝红与张轩豪、牛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红,张轩豪,牛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354号之一原告:王朝红,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轩豪,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牛晓丽,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王朝红与被告张轩豪、牛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朝红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朝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朝红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